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畅通市场准入和退出渠道
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设置准入附加条件。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安排,制定全面推开工作方案,实施取消许可、许可改备案、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四种方式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全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项目的常态化机制,持续推出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基础设施等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
2.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严禁行业管理部门自行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量身定制”、恶意串通、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完善招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开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水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
3.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探索拓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实施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在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整合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税务注销、社保注销、海关注销、外资企业商务注销等集成化服务,建立企业注销“一站式”平台,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泉城海关)
二、提升民营企业转型发展能力
4.扶持骨干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实施百强民营企业培育行动,强化要素保障,实施精准服务,着力培育一批十百千亿级民营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每新上一个百亿元、十亿元台阶和首次突破重要台阶的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一定规模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的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总部型企业集团和分行业中财政经济贡献综合评价位居前列的企业,及时兑现各项财政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持续加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强化动态管理、精准服务和全链条培育,引导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到2022年,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总数达到2000家。推进发展“互联网+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上云,支持中小型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化生产和数据化应用等数字化改造类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实施“一对一”培育服务,指导入库企业尽快补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短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大赛、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向入库企业倾斜。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用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鼓励驻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单位,向民营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和研发仪器,提供科研服务。大力推广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制度,采取后补助政策资助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用于创新发展的管理咨询、人力资本、创业辅导、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对我市企业承担、在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建设。推进各区县(功能区)根据各自产业定位,规划建设和培育若干中小企业产业园、开发区“园中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及职工公寓等配套设施建设,降低中小企业资金、研发、人才等成本,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和资源集约利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
8.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健全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优化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6+N”平台,及时汇集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供给方、需求方、资金方精准对接。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力度,及时补充目录,落实补贴政策,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9.培育引进民营总部企业。落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鼓励市外民营企业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企业总部,支持本地民营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及时落实引进奖励、成长激励、人才保障、用地支持等方面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0.鼓励企业家干事创业。建立济南市“民营企业100强”发布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家表彰制度,市委、市政府每5年评选一次济南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其中“杰出民营企业家”5名,“行业领军民营企业家”1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20名。实施省会民营企业家素质能力培养提升工程,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家、新生代民营企业家能力提升班,建立导师帮带、挂职锻炼、教育培训等培养机制,支持帮助民营企业提升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引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民营企业依托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引进集聚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项目创新团队。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服务专员制度,制定人才服务规范,保证高层次人才待遇落实。加大市场化引才力度,推进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一批知名人力资本企业和猎头公司。用好用活人才双创专项股权资金、人力资本产业母基金,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招才引智、创新创业。鼓励民营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提高企业员工归属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协)
12.培育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泉城首席技师”选拔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齐鲁技能大师工作站,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推进“金蓝领”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等项目,面向民营企业职工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优化技工教育专业设置,提高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强化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定单、联合培养,为民营企业精准培育急需技术人才。加强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四、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13.降低企业税费成本。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等惠企政策,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加大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减免工作,及时更新、动态发布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1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二级市场转让土地的权利。实施“标准地”供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鼓励以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低成本发展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原有独立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积率、全部用于自持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降低企业相关要素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引导园区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为小微企业提供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用水报装“零上门、零资料、零投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济南能源集团)
16.创新惠企政策执行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落实”原则,由政策主管部门对现有惠企政策进行梳理,细化政策事项名称、政策事项依据、政策事项内容等要素,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手续和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形成惠企政策清单,在“济南市政务服务网”“济企通”“爱山东·泉城办”平台集中发布。根据“认定对象清晰、补贴资金明确”原则,筛选惠企政策中的“认定类”政策奖补项目,形成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实行“主管部门直接审、财政部门负责兑”的资金直达模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应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保险箱”,通过材料、证照数字化和资质信息跨部门、跨系统可信传递共享,提高企业申报手续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一次办成”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17.发挥政府基金引导撬动作用。设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并积极发挥已设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重点支持高成长性民营企业发展。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撬动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或直投等方式,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科技民营中小企业,补齐企业早期融资难短板,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 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财投基金集团、济南融资担保集团)
1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开发和推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探索开展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首贷中心、续贷中心试点工作,便利企业进行咨询、办理业务。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依托“人才有价”评估系统,通过将人才身价标准化、数字化、货币化,为企业人才或人才团队赋予金融价值。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融资,将全国“信易贷”平台和“银税互动”“一贷通”“人才贷”“身价贷”等信用贷平台集中链接在“济南市政务服务网”“济企通”“爱山东·泉城办”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厅、济南高新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
19.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支持,构建以济南融资担保集团为主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济南融资担保集团参股、控股设立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成立分支机构,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扩大担保惠及范围,将担保对象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民营大中型企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济南融资担保集团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持续增强担保实力。推动建立政银担分险机制,推动市、区县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与担保机构奖补制度,完善担保分险、风险补偿与激励措施,提升担保机构服务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能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受益面,逐步扩大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持续扩大与转贷引导基金合作的驻济银行机构数量,确保不因企业使用该基金转贷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济南融资担保集团)
20.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公司治理,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企业上市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多层次的上市后备资源库,落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机制,推进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落实企业上市和发债的财政奖补政策,帮助民营企业做好辅导及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
六、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1.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涉民营企业黑恶势力犯罪、涉民营企业“盗抢骗”犯罪以及其他严重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坚决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对已纠正失信行为的民营企业依法及时进行信用信息修复。(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22.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维权快速保护机制,加大对知名品牌、注册商标、非遗产品的保护力度,依法及时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围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3.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或当地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延迟履行、延迟兑现。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24.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健全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联系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及时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联)
25.拓展“济企通”服务企业云平台功能。加快平台资源和数据资源整合,建设全市统一的政策网上告知、受理、兑现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功能、一站式的综合服务。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优化企业服务,通过平台集中收集企业诉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完善“企业需要、部门报到”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涉企服务部门)
26.规范政商交往。完善政商交往的行为规范或准则,进一步健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引导各级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主动了解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构建澄清保护、容错纠错工作机制,为主动担当、真抓实干的干部撑腰鼓劲。对有关部门给予企业资金等要素支持,确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破产或项目投资失败的,可免予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八、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27.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现有民营经济相关议事机构,健全完善济南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市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功能区)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编办)
28.强化企业党建。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民营经济局)
29.抓好督查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民营经济在区县(功能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在对市直相关部门综合考核中设置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定期发布监测分析报告。(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民营经济局、市统计局)
30.营造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两个毫不动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经验做法,宣传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优秀案例,讲好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故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济南日报报业集团、济南广播电视台)
各区县(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落实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