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济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人才创业创新,经市政府同意,就推动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和强省会战略,紧紧围绕打造人才创业创新集聚高地目标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人才创业创新的重要保障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投融资体系,持续为人才和人才企业提供全方位、全周期金融服务,推动各类人才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建功立业,为加快打造“五个济南”“五个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中的人才是指纳入我市人才分类目录的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以及纳入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开发园区人才计划(人才工程)的人才。人才企业是指由上述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尚未纳入上述人才及人才企业范围,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为我市“双招双引”工作新引入的重点人才和人才企业,可由所属区县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支持范围。

三、优化银行信贷服务

(一)强化金融资金保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充分发挥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每年优先安排不少于10亿元规模的再贷款额度,定向用于支持人才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人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使用再贷款资金支持的人才企业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根据相应再贷款利率管理最新要求执行,上限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0个基点。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扩大双创、小微金融债发行规模,探索发行“人才债”,募集资金定向用于支持人才企业融资。

(二)实施首贷培植行动。聚焦人才企业首贷难题,深入挖掘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人才企业作为培植对象,鼓励银行机构以“一企一策”方式制定财务管理、信贷支持、支付结算等综合培植方案,提高人才企业首贷获得率。指导银行机构针对人才企业特点,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提升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

(三)加强“投、贷、保、担”联动。创新初创期人才企业信贷支持方式,探索实施科创型人才企业“投、贷、保、担”联动,推动本地法人银行与保险、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挥资金整合、信息和管理优势,以债权、股权、增信相结合方式为初创期人才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提高人才创业积极性。

(四)完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针对人才企业开展的“人才贷”业务,1000万元贷款额内超出一年期LPR利率部分给予60%贴息。落实“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人才和人才企业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创新活动的贷款(每人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企业贷款额不超过5000万元),在市、区县两级金融服务部门备案后发生风险形成实际损失的,由市、区县财政对损失额的70%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其中,市级(含)以上人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的“人才贷”贷款风险损失,由市、区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区县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发生的“人才贷”贷款风险损失,由市、区县财政按46比例分担。

四、加大直接融资支持

(五)促进股权投资。充分发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推动设立人力资源人力资本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人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获投人才企业属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可由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给予适当让利。支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非上市人才企业的股权投资,其中投资非关联人才企业,投资时间满2年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可获得投资额2%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可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鼓励人才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施“荷尖行动”上市培育计划,将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予以重点关注和培育指导,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鼓励人才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按我市现行扶持政策给予补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申报科创板的人才企业在专利申报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尽快满足证监会制定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加大发掘培育力度,力争每年新增上市、挂牌人才企业3-5家,支持上市人才企业以增发新股、配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

(七)提高债券市场利用水平。鼓励人才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引导人才企业完善财务和信用信息,开展融资主体信用评级,培育合格发债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人才企业使用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品种。支持人才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由监管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支持产业园区运用双创孵化债、知识产权质押债等债券融资工具,为园区人才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五、强化人才保险支撑

(八)强化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人才企业开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提高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保险等产品承保额度和风险容忍度,提高新产品、新技术的风险保障能力。

(九)开展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选择3-5家保险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鼓励试点单位开发创业企业“研发设备损失保险”“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责任保险”“高层次人才人身保障保险”等创业保险产品,为创业企业提供从研发到产品上市的全方位、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人才创业企业在入选当年从试点保险机构投保创业保险的,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补贴。其中,省级(含)以上创业人才工程入选者创(领)办的企业投保创业保险的,给予保费额10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可获得保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泉城产业领军人才”入选人才创(领)办的企业投保创业保险的,给予保费额6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可获得保费补贴不超过18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同一企业享受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完善其他金融支持

(十)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推广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等供应链融资模式,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融资创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发人才创业创新产品,为人才企业采购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保理业务。

(十一)强化政府性担保融资增信功能。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人才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可按贷款额的0.8%给予补贴。

(十二)建立人才特色金融服务机构。探索设立3-5家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试点。选择部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以及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金融超市等作为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特色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统一挂牌,设立人才业务窗口,配备人才业务团队,为人才或人才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十三)开展人才企业金融辅导培训。由全市金融机构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人才企业金融辅导队,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对人才企业实施全方位辅导,提供精准化、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利用组织专题培训班、举办论坛、邀请专家学者讲座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人才金融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才的金融思维能力。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委人才办统筹指导,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与,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推动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政策落实。

(十五)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工作力度,按规定将各区县、各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工作情况纳入相关专项工作考核。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在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中设立评价指标,加大考核权重,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人才企业融资。推动市财政部门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支持人才企业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对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在政策工具、监管评级、考核评估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采取部门联合、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加强人才信息共享,及时推送人才及人才企业名单,定期深入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解读金融政策,深化政府部门、银行机构与人才、人才企业间的联系。依托济南中央商务区、汉峪金谷,由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建立常态化人才企业(项目)投融资路演活动机制,打造融资项目路演中心,重点鼓励科技、医疗康养、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人才企业和项目实施主题路演,提高金融服务精准性和便捷度。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人事处,6660299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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